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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上优先通行权是给正常行走的人 而非无视安全的人

成都租车网 发布时间:2017-07-27 浏览:1296

导 语

  目前,“斑马线前的让行”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随着讨论的深入,公众对斑马线让行背后的问题也有了更多的思考:斑马线上,机动车和行人的路权是如何分配的?行人在斑马线上享有“特权”吗?来听听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特约专家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郭敏的观点。

  人行横道是供行人在车道上横穿的通道。通道是具有冲突特征的交叉点,针对这种交叉点,首先要分析它的路权。虽然我们一直强调“车让人”或“人让车”的理念,以推动社会形成共识,但在实质安全的处理上,仍然应该以交通工程措施的处理为主,在时空上消除冲突,以期得到良好的结果。

  在开始分析人行横道路权以前,我们先说说两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一是人行横道上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二是消除冲突有实体成本,正如所有的安全都有成本一样。

  消除冲突,需要付出代价。因此,在判断是否设置人行横道时,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测算。当成本或风险大到不可承受时,不设置人行横道也是一种选择。成本的测算,将会涉及一些价值观的评判,但对工程师而言,主要重心仍是设计出需要付出最少代价的方案,供决策者评判。

  不同类型人行横道应该有不同的路权分配规则

  在道路交通条件良好的情况下,人行横道存在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即路权的分配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行横道的路权分配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给予行人优先权,这是合理的。然而,由于车辆和行人到达的随机性,行人优先的路权分配方式会形成川流不息的现象,有时会使司机变得急躁而不愿遵守交通法规。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另外一种路权分配方式,即由信号灯控制的路权分配方式。毕竟,人行横道不是某一类道路使用者独享的通道,路权的分配需要兼顾社会公平。

  《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路权的分配方式,需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设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路权分配规则是什么?

  由于信号灯配时应该解决正常车辆和行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所有冲突,并有足够的间隔余量,所以,双方只要遵守信号灯在路权上的分配规则,就可以在各自享有路权的时段里安全通行。

  因此,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路权分配规则是:行人、车辆均应遵守信号灯的指示,在红灯时,停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及后方安全位置;在绿灯时,通过交叉口。根据流量的不同,信号灯控制规则会有所不同,譬如有根据行人按钮请求后即时响应分配或延时分配的控制,有通过中央分隔带对道路进行分幅控制的方式,左右幅的绿灯放行时间不统一,行人需在中央分隔带等待通行。

  由于我国存在宽马路和信号灯配时不当等情况,在设置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仍需对道路交通条件进行改进,避免在车辆和行人遵守规则时,仍然有危险出现的情况。

  此外,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无论在交叉口还是路段,必须对行人通行时间进行核算,并充分考虑行人随机到达的情况、行人行走的时间以及等待区域设置的合理性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的路权分配如果不能赢得行人的信任,会带来行人对所有控制方式的不信任,这是灾难性的结果。而要赢得信任甚至尊重则必须专业且细致。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路权分配规则是什么?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行人具有所有时段的优先通行权。但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有两个前提:一是行人有意愿要横穿道路;二是行人有责任观察周围以确保安全。

  第一个前提意味着在交通工程措施里,在人行横道斑马线的端部,应设置地面标识或标志,供行人站立明确表达出过街的意愿。第二个前提要求行人在过街前需停下来观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给予的路权,是确保行人安全正常行走的优先路权,而非无视安全大摇大摆过马路的优先路权。

▲图:用地面黄色区域标识过街等待区域。

  所以,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的路权分配规则是:行人和车辆同时出现时,均应在人行横道前停下来,行人应站在过街等待位置观察,清晰判断安全后才能决定是否通过;而车辆驾驶人看到行人在过街等待位置附近时,必须停下来等待行人过街。车辆只有等到行人完全到达安全场地后才能继续移动。

  多车道的人行横道会增加观察和判断的难度,因此,在多车道路段,人行横道与车辆停止线的间距应视车道数而增大,以方便行人观察其他车道的车辆,也方便车辆驾驶人观察行人的过街情况,同时也会增加意外冲突的间隔。

  此外,多车道的人行横道需设置路中的行人安全驻留区域,这样可以减少驾驶人和行人的观察范围,从而减少意外事故发生。

  那么,行人安全驻留区域的间隔是多少?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如英国或英联邦国家一般只允许间隔一个车道,而美国或日本并无如此严格的规定,但均不存在多个车道一次性跨越的情况。我国的标准建议为16米,这个数字和车道关系不大,如果折合为车道,大约是4-5个车道。对无信号的人行横道来讲过宽。

  设有黄闪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路权分配规则是什么?

  黄闪虽然被标准法规列入信号灯序列,但它是一种没有路权分配功能的信号灯,因此,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无差别规定,路权分配规则可认为与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路权分配规则相同。

  此外,黄闪的设置应简洁,避免形成对车辆、行人的干扰,有些黄闪或者黄灯利用突起路标显示,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应清晰简洁。

  “简洁”是交通设施设置的普适原则。越来越多的城市,希望把城市文化、历史浓缩在交通设施上,这和道路绿化经常被精雕细琢一样,对安全并无益处。相反,有时会因噎废食,限制了交通设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交通设施的主体功能被不相干的文化、绿化、美化冲淡了。

  人行横道上路权规则设置受行人和车辆流量、道路条件等因素影响

  采用什么样的路权规则设置人行横道,与行人、车辆流量相关,与道路条件,例如速度、宽度也相关。这里不得不说,我国存在大量宽马路,使人行横道路权规则的设置更为艰难,组合也更多。

  一般而言,无论是行人流量还是车辆流量较大的人行横道,都应选择信号灯来控制,避免行人犯错。流量较小的人行横道,可选择黄闪或无信号控制方式。

  路权规则是通过人们熟记的法律规则和交通设施来施行的,因此,交通设施应根据路权规则的改善而进一步优化,以便于识别、理解和遵守。

  交通设施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人行横道标线形式的多样化、车辆停止线的间距、人行横道标志的可视性、人行横道的照明、行人信号灯形状和灯色等方面。通过逐步提升交通设施设置的合理化程度,方便道路使用者辨认、理解,从而减少行人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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