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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醉酒司机驾车出事将自担三成责任
成都租车网 发布时间:2013-05-16 浏览:923
刘某与苑某是同事,他们在一起喝酒后,刘某搭乘苑某的车回家,途中与货车相撞,刘某也受了伤。为此,他将苑某、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通报,刘某明知苑某酒后驾车,却仍然乘坐,他也要为自己“自甘冒险”的行为买单,因此,在事故中,刘某也要承担30%的责任。
2012年6月初,刘某下班后与苑某及其他几名同事到一家酒馆喝酒。酒后,刘某搭乘苑某的车回家。苑某驾车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他的车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刘某的头部撞上了前风挡玻璃,造成颅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
因为受伤,刘某两个月没去上班,并且花费了数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苑某、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其赔偿责任。
货车司机徐某认为,苑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刘某自愿乘坐,而且未系安全带,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苑某称,自己喝了酒,刘某完全知情,可是他还自愿乘坐,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苑某酒后驾车而乘坐该车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苑某驾驶的车辆,故应适当减轻苑某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苑某承担70%的责任,刘某则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