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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两年不还 法官调解化纠纷

成都租车网 发布时间:2013-09-05 浏览:1541

    在将车辆出租给老熟人张某后,租车行老板何某惹来了一连串麻烦。租车期满后,张某既未归还车辆,也未缴纳租金,却信誓旦旦让何某相信他,他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因张某两年仍未归还车辆,本人已经下落不明,何某将张某诉上了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车辆,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近日,xx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是某租车行老板,和张某素有生意往来。2011年12月28日,张某到何某的租车行,要求租赁一辆丰田轿车。双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轿车一辆,使用时间为5-6天,租车费用为每天150元,如被告逾期归还车辆,被告应继续交纳租车费,并向原告支付租车费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把该车辆交由被告管理、使用。租车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车辆,未缴纳租金,车辆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为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被告应归还车辆,并给予原告车辆租金及合同违约金10万余元。
    该案的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果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原告的证据充分,被告未到庭也可做判决处理。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不佳,后期执行难度大,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经多方了解,承办法官辗转联系到了被告妻子,通过打电话、到被告家了解情况、邀请被告妻子到法院座谈等方式,给被告妻子阐明事实,释法说理。被告的妻子表示,现在车辆已不知去向,被告也联系不到,其作为被告的妻子,愿意尽自己所能,代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愿意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40000元、租金及违约金3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经济损失。至此,一起双方争议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终于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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